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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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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统计局权力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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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印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8号)和《中共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委、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机构设置的通知》(同发〔201616号),设立申博Sunbet官网,申博现金网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负责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二)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开展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执行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和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情民意、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能源、房屋、贸易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控制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活动。

(七)协助管理各乡镇统计人员,指导乡镇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体系,依据有关统计标准及运行规则,统一管理统计数据库网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28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 第15 2009.6.27)第41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 第152009.6.29)第42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8、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9、统计调查对象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7-9)依据:《青海省统计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2010.5.27)第19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分别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和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以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10、在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11、在非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12有关责任人员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10-12)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第112007.8.27)第12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法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13、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第102007.4.30)第25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4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5、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处罚

16、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7、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处罚

14-17) 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 第10 2007.4.30)第28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8、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依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576 2010.5.24)第36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9、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20、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21、经济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处罚

19-21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415 2004.9.5)第36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2、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23、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24、农业普查对象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25、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26、农业普查对象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22-26) 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473 2006.8.23)第39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7、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警告、罚款

28、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警告、罚款

27-28) 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 第508 2007.10.9)第39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监督检查(共6项)

1、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2、县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3、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4、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采取相应措施。

5、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5 2009.6.27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33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材料。

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6.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 第15 2010.1.1)第3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3 2006.2.123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1)

1、部门统计调查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 第152009.6.27)第12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