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由外及内” 外商投资改革“自浅入深”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点击次数:4208
这是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五月十五日摄)。丘根茂 摄(新华社发)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从上海起步,不断发展,目前已在全国设立12个自贸试验区。5年来,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国家战略等领域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一大批制度创新成果推广至全国,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作用。从今日起,本报推出“壮阔东方潮 奋进新时代·聚焦自贸区建设5周年”专栏,聚焦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效,挖掘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外商投资在我国采用的主要是逐案审批制度,不论是鼓励类还是限制类的外资企业,要进入国内投资经营都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这些审批不仅需要提交大量材料,也需要消耗较长时间逐项审查。这成为外商投资国内市场反映较多的问题。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后,开始推动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此前表示,当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里引进了首张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这个制度引进后,绝大部分的外资企业是通过备案设立,不需要审批。企业在网络上提交备案的一些材料,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备案了”。
2015年成立的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也先后实施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2016年9月,我国在总结几个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改革经验基础上,形成了比较成熟、可以在全国推广的经验做法。负面清单的概念也逐渐从对外投资协定谈判引入到国内经济治理。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对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是同等待遇,清单之外的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改革后,行政审批减少,企业负担减轻,市场活力释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负面清单不是简单的“由正转负”,并非把原来的鼓励类、允许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合并起来,而是要对各行业各门类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尽量缩短清单条目,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这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根据决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这次修法表明,我国在自贸试验区试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得很好的成效,该模式得到了市场的检验,被市场主体所认可。
此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开始在全国推广实施。商务部门将逐案审批改为“备案为主,审批为辅”,备案的时间与审批制相比,由20个工作日减少到3个工作日内,备案的企业数占到外资企业总数的97%以上。
随着负面清单机制的建立,负面清单的长度和内涵也在不断变化。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例,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长度已从190条缩短到如今的45条,这也折射出中国坚定不移推进对外开放的决心。
2018年新公布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更呈现出对外开放领域更宽、透明度和规范度提升、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等特点。全国版的负面清单在金融、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推出了开放举措,限制措施缩减了近四分之一,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在文化、资源、种业、电信等领域进行压力测试。同时,负面清单还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一律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教授桑百川表示,得益于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长度等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务实举措,世界各国企业看到了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也提升了投资中国的意愿。(记者 冯其予)